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2024)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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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自2019年9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正式实行备案制管理,印发机动车维修备案程序性规定。2021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明确机动车维修行业各级监管、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及协作规则,2023年以来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6+4”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牵头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事项,制定风险信用指标,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三个部门编制“一业一策、一业一查、一业一单、一业一评”在内的综合监管手册并印发实施,初步形成了“风险+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综合监管体系。自备案实施以来,我市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从2019年的3
2、716户,2023年年底增长到5544户,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企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备案企业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准,违规备案经营无法退出,目前经核查后被各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地址异常”企业占到备案总数的8.7%,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维修备案,严重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行业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亟待清理退出。二、起草过程该办法起草以来,通过对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摸底排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以及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维修行业企业代表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机动车维修行业现状,为制定办法奠定基础。同时与
3、法制部门、法律顾问单位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征求合法性审查意见,不断优化完善办法修订。还与外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了深入交流,汲取全国好的行业监管经验。通过征求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等研提的意见,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三、参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四、主要内容综合监管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行业发展方向;第二章事前备案(第6-12条),主要包括备案要求、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备案证、备案后要求和准入限制等具体规定;第三章经营规则(第13-26条),这一章内容是对维修企业的基本经营要求,包括制定公示、服务管理、价格管理、质量管理、企业档案和信息报送要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预付卡管理要求等,涵盖了企业合规经营所需达到的条件;第四章事中监管(第27-37条),主要规定了各级监管、执法部门的监管及协作要求,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执法监管协同要求等;第五章事后监管(第3846条),主要内容为非处罚类监管措施、重点关注名单和经营地异常名单、备案注销撤销情形和程序等;第六章为附则(47-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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