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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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材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涉及市域内企业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情形,涉及企业的其他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均需符合省方案规定。二、实施程序(一)申请。产生单位会同定向利用单位按照省方案要求,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
2、定向利用单位的,应“1对1”分别提出申请。(二)审查。1 .市域内定向利用(1)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在同一县(市、区)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审查,对利用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工作方案修改论证等过程不计入时限)形成初审意见。(2)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分属不同县(市、区)的,由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审查,会同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分局对利用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工作方案修改论证等过程不计入时限)书面商请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商请时应附企业提交材料及本单位意见。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
3、根据商请资料,全面核实评估定向利用可行性、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和企业内部监管规范性,在收到商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结合商请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经审查,拟同意“点对点”定向利用的,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需将初审意见、利用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同意后,相关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不同意的,书面告知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2 .跨设区市定向利用(1)产生单位在市域的。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利用方案进行初审,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工作方案修改论证等过程不计入时限
4、)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利用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商请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拟同意的,相关材料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不同意的,书面告知产生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2)利用单位在市域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商请函后,将相关材料转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利用工作方案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分局初审意见和实际情况,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反馈意见。(三)变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内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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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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