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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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事前审批,事中管理,事后备案”的审批工作,制订本制度。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必须符合*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本审批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本制度中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本制度中的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挖掘单位是指实施城市道路挖掘的工程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挖。城市防洪排涝、消防抢险救灾、应急抢险等应急挖掘除外。工程
2、管线主管单位或工程管线建设单位(电力、供排水,天然气、移动、联通、电信、华数、传输局等单位),应按批准的近期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平衡后,确定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年初召集各综合管线单位,协调新改建项目(含道路横穿)挖掘同一城市道路路段的,应在同一时期完成新改建,避免同一路段在较短间隔时间内重复开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供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详见附件一),后
3、附道路开挖施工图(含开挖路段管线位置图)、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含应急预案)、施工现场防护方案、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等相关材料,新增的管线还需提供新增管线落位与综合管线规划落位相符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批复或答复申请人。自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勘察、确认,对申请可批性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1)审批流程管线或挖掘单位申请一业务科室预受理申请一业务科室联合部门现场踏勘(填写联审征询表)f业务科室可批性审查f转行政许可科受理申请审批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审批(若未审批同意的业务科室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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