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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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二、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三、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
2、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应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名称、住所地址、房屋使用信息等,住所地址应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五、市场经营主体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申请人应对申报承诺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六、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有特定条件规定的,申报承诺的住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七、市场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不
3、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八、市场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下列情形不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1.违法建筑;2 .经鉴定的危房;3 .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4 .在居民住宅楼、配套专用的烟道未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并同步施工和验收交付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5 .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柴火间、车库;6 .其他不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情形。九、住所申报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涉及负面清单的
4、住所(经营场所),不适用申报承诺制。十、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申报承诺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十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存在违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情形的,核查结果应及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十二、对采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登记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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