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调整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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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测量行为、统一面积计算口径,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相关规定,现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作出如下调整:一、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原则规定,从建筑空间的基本特征出发,结合建筑空间基本安全要求和基本性能目标要求,技术规程中涉及阳台、飘窗、住宅设备平台、无柱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作出如下规定:(一)阳
2、台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 .不封闭阳台,顶盖投影连续的,按阳台的外围护结构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顶盖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 .设有支撑柱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4 .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底层平台,视作阳5 .单套住宅不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7%时,超过部分按“封闭式阳台”核算容积率面积。(一)飘窗1.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飘窗,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 .窗台下有楼板延伸,或不对外开敞,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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