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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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人追偿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垫付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大队)、有关保险公司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近亲属有义务协助追偿。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赔偿义务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将垫付费用汇入或存入基金中
2、心指定账户。基金中心收回垫付款后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告知市交警大队。第四条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第五条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市交警大队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抄送基金中心。基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市交警大队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信息,向赔偿义务人发出*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限期偿还通知书,督促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垫付费用。第六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限期偿还通知
3、书可以采用书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投递等方式送达。书面送达的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赔偿义务人拒不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采用邮寄投递方式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作为送达凭证。第七条赔偿义务人拒不偿还的,基金中心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第八条赔偿义务人愿意偿还但暂无偿还能力的,基金中心可要求其书面承诺偿还期限,承诺偿还期限应不超过一年;承诺偿还期满仍不偿还的,基金中心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第九条市交警大队根据基金中心垫付情况,在送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注明基金中心垫付费用的相关信息。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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