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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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依法需要听证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通过举办听证会形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2、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及参加人员第六条听证组织机关一般为决策承办单位。听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一般由牵头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联合组织听证。听证组织机关有争议的,可由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第八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一般为1人。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一)主持听证会;(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四)确保
3、听证会正常开展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听证会设置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会记录。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听证会记录应当准确、完整。第十一条听证会设置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回应听证代表的询问。听证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承担起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担任。第十二条听证组织机关可以从以下群体中确定听证代表:(一)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与决策事项相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三)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的。第十三条需要遴选听证代表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代表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
4、证会。遴选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听证代表不少于7人;(二)邀请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全部听证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人员报名或者报名人数少的除外;(三)要根据利害关系紧密程度、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报名顺序等因素确定听证代表;(四)其他因素。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就拟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和看法,有权向听证陈述人发问并要求回答。第三章听证组织程序第十四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网络等形式举行。第十五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政府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组织机关;(二)听证事项内容及简要说明;(三)听证时间、地点及组织形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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