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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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建设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等其他相关农田整治类项目新建、提升、认定的高标准农田。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均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第二章
2、管护职责和分工第五条按照“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街道、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主体,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七条管护主体是指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等。第八条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有效。第九条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可自行承担管护工作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
3、日常管护工作。第十条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并承担监督责任。管护合同中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种粮大户、农民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并自觉维护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第三章管护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管护主体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一)灌溉与排水设施。保障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二)田间道路。保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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