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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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事项名称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2、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条件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份数是否需要电子版1职工本人身份证(可提供电子证照)是1否2职工本人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是1否3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是1否4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房屋买卖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可提供电子证照)、契税凭证是1否5购买拍卖住房的: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可提供电子证照)、契税凭证是1否6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交差价款票据是1否办理程序1 .申请人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2 .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缴存职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无咨询办理电话0537-12329监督投诉电话0537-12329评价渠道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救济渠道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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