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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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2职责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3.1 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生产
2、部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1.2 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1.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1.1.4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1.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1.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o1.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1.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1.1.11
4、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块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快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1.1.12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1.1.13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2特殊动火作业4.2.1 特殊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2 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2.3 特殊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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