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引航动火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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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引航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动火作业,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宁波引航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1、本单位所属区域范围内的动火作业。2、引航艇等设施设备在本单位区域外的动火作业。二、作业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三、作业分级1 .特级动火引航艇油舱、日用油柜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的动火作业。2 .一级动火引航艇机舱舱室(油舱、日用油柜除外)、水线以下船员住舱等动火作业。3 .二级动火引航艇和浮船坞甲板、物资仓库
2、、办公楼以及基地码头(包括良船)等动火作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原则上需安排到有相应资质的船厂进行。四、监管审批1、安全卫环科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2、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工程设备科负责管理物资仓库、办公楼、基地码头的动火作业;艇队负责管理引航艇及浮船坞的动火作业。3、动火作业审批: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动火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本单位区域内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审批签署意见;本单位区域外动火由负责管理的部门核查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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