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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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医疗需求,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患大病职工医疗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018)28号),结合中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三章医疗互助活动期限第四章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筹措第五章医疗互助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第六章医疗互助活动补助标准第七章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的领取与发放程序第八章第八章除外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是由工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第二条开
2、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普遍惠及职工、重点救助大病”的原则,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重的问题,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医疗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是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为主要对象,实行“普惠制和重大疾病相结合”的补助模式,遵循以收定支、略有节余、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统筹、统收、统支制度。第二章医疗互助活动对象第四条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卫市本级、沙坡头区、中宁县和海原县总工会的机关、企事业
3、(含非公企业和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原则上,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全部参加,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80%以上。在职职工系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第三章医疗互助活动期限第五条每个互助活动有效期为一年,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须在当期医疗互助期满前60天内,通过宁夏职工互助保障系统统一为本单位参加活动职工办理参加手续,参加职
4、工及其所在基层工会对职工参加信息真实性负责。参加单位须将职工医疗互助金交至市本级、县(区)帮扶中心账户,逾期不再受理。第四章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筹措第六条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一份,每份60元,一年一交,一经缴纳,不予退还。职工医疗互助金由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个人缴纳为主、企业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具体方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自行确定。第七条参加职工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无需办理转移手续,仍享有本互助期内的互助权利。第八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来源:(一)职工本人缴纳的互助金;(二)行政补助和工会经费补助;(三)社会各界捐赠;(四)利息及其它收入。第五章医疗互助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的职责
5、:(一)为职工医疗互助提供业务查询服务,并进行业务调查和统计;(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收缴,职工出院后协助职工办理补助金申领资料和网上递交材料的申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及组织实施;(四)监督互助资金运行,负责互助活动运行分析,提出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建议,报中卫市总工会。第十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由市本级、县(区)工会帮扶中心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第十一条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市本级、县(区)总工会财务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经审会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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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 医疗 互助 活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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