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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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储备粮的计划第三章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四章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第五章省级储备粮的动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开展省级储备粮具体业务
3、管理工作。省级储备粮储存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等具
4、体业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彳丑可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省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提升省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鼓励科研机构、省储备粮公司、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省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江西省分行,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省级储备粮的收储
5、计划,并及时下达给省储备粮公司。第十三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江西省分行根据省储备粮公司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省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省储备粮公司,并抄送省级储备粮储存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第十四条省储备粮公司及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储
6、、购销、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需调整省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省储备粮公司及时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江西省分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省储备粮公司,由省储备粮公司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江西省分行。第三章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省直接管理的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逐步实现相对集中管理。第十七条承储企
7、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省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省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省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省储备粮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报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
8、管理,省储备粮公司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省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二)收购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三)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四)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落实省级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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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省级 储备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