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建建发[2009]93号文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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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2、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具体备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规费和
3、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切实负责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七、08清单计价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补充条款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计价表式(略)浙江省建设厅二C)O九年四月二日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浙江省补充条款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还应执行本省的补充规定。二、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如由造价员承担时,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三、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其编制工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合同中协商约定。四、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条款。五、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
5、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六、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析表。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分析表,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作为措施项目,分别列入组织或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七、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在确定项目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时,应满足投标人按本省计价依据进行报价的需要。八、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以“项”为单位编制。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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