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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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城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法定罚则裁量标准备注档次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1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侵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上的停车泊位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侵占按照本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侵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上的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侵占1个停车泊位且按要求改正的处五十
2、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侵占2个以上停车泊位或者未按要求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法定罚则裁量标准备注档次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2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未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或者未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配备监控、门禁、车位占用状态显示、车位引导、号牌识别系统、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信息化管理设施,并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
3、车数据。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未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或者未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逾期未改正,初次发生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逾期未改正,第二次发生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未改正,发生三次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法定罚则裁量标准备注档次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3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遵守服务规定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共停车
4、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开放时间、责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免费公共停车场设置免费停放标志;(二)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三)规范设置出入口、行驶导向、减速带、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阻轮器、停车标志和标线、照明设施;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遵守服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遵守一项中的服务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5、元以下罚款2未遵守两项中的服务规定且逾期未全部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3未遵守三项中的服务规定且逾期未全部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法定罚则裁量标准备注档次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4停车场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或者未即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法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停止使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止使用十五日前书面告知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及时做好退费等相关工作。停车场停止使用后,经营管理者应当即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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