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租式工业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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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租式”工业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引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分租式”工业建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1 .适用范围1.1 本指引“分租式”工业建筑特指同一座建筑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使用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建筑统称。1.2 同一栋工业建筑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企业时,该工业建筑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1.3 指引中未进行说明的要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执行。2 .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注意事项2.1 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业主(个人
2、)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分别在合约中明确第二次消防行政许可的办理主体,产权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里未进行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办理,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业主在租赁合同里未进行明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办理。2.2 承租业主(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产权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应督促其先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后再进行装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再进行生产。2. 3任何工业建筑中空置场所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时必须明确其使用用途。3. 4分租式工业建筑更换承租业主(个人)或场所变更使用性质时需重新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4. 5各分租场所的承租、承包单位(个人)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时应在申报资料内说明场所的使用用途、
3、储存物品类别等,并注明同一时间的最多人数。3.建筑设置要求3.1 平面布置3 .L1“分租式”工业建筑内各分租场所宜按照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等进行分类布置。4 .1.2“分租式”工业建筑内各分租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其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3.1.3“分租式”工业建筑原则上不允许在同一楼层内设两个(含)以上的使用单位。确有困难时,在同一楼层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使用时,该楼层各分租场所之间必须严格按照防火分区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分隔。3.2安全疏散3.2.1主要疏散通道(一)各分租场所内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使用场所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采用双向疏散的布
4、置方式,其余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二)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且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3. 2.2公用疏散通道(一)“分租式”工业建筑在同一楼层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使用时,若各分租场所的安全出口布置不能满足本指引3.1.2条要求,则该楼层应设置公用疏散通道。(一)公用疏散通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各分租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固定乙级防火窗。(三)公用疏散通道应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且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及分隔设施。3.3消防设施“分租式”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
5、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新建建筑作分租用途时须符合3.3.1和3.3.2的要求,既有分租式工业建筑在承租方进场前确保租赁场所的消防设施符合3.3.1和3.3.2的要求,正在履行租约又不符合3.3.1和3.3.2要求的承租单位在租约到期后必须按要求增加消防设施方可在原场所续租。3. 3.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占地面积大于150011内部设有木器厂房的“分租式”工业建筑;(二)占地面积大于150011)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内部设有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分租式”工业建筑;(三)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Om2,内部设有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的“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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