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条款及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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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条款及细则若蒙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办理“幸福金”业务,应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在业务办理当日持卡人承诺已知悉、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第一条名词定义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是指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或“我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按照与蒙商银行的约定按期归还应还款项的分期业务。第二条声明事项1.“幸福金”业务仅限符合我行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申请办理。2.持卡人申请的“幸福金”业务实际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以我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第三条申请及发放1 .我行会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进行邀约办理幸福金
2、业务。2 .持卡人申请“幸福金”业务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以系统实际放款时间为准。3 .“幸福金”业务所获款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房地产、股票、证券等非消费领域,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4 .“幸福金”业务申请成功当日19:OO(含)以后,持卡人不可撤销或变更申请内容。5 .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幸福金”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款项,须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352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我行会加收一期手续费作为违约金,剩余未分摊手续费不再计收,且持卡人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本金,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6,请持卡人保留成功办理“幸福金”业务而
3、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记录及使用凭证,蒙商银行根据贷后管理要求、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拥有随时调阅消费或使用凭证的权利。第四条收费条款1.持卡人成功办理“幸福金”业务后,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手续费均计入持卡人该期信用卡账单。6 .“幸福金”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二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幸福金”业务的每期应还手续费二交易本金总额义每期分期手续费率。手续费将分期收取,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7 .每期本金及手续费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每期手续费与每期应还本金同时入账。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应还总额,将视为未
4、全额还款,产生的后果我行将按照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8 .持卡人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持卡人办理的“幸福金”业务手续费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后年化而得,是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并非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交易额比例,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某客户选择对本金10,000元分12期归还,分期费率为6%。则每期还款金额约为10,00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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