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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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促进登记注册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登记注册前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或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申报原则)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
2、会公德,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含有禁止使用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使用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第五条(申报规则)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第六条(申报规则解释一“名称相同”)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相同;(二)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企业曾用名称相同;(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七条(申报规则
3、解释一“名称近似“)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认定为企业名称近似:(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六)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主营行业相同的。第八条(名称保留期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一个月,逾期未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未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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