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水平,保护教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教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从业人员指第二条所列学校中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工作的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执业信用管理包含执业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平
2、台建设与维护、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信用评价及使用、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权益维护等内容。第五条执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安全有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维护教育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第二章执业信用建设第六条将教育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纳入信用建设的核心内容。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教育行业执业信用建设的主体,依法履行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市教委负责全市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信用建设工作。第八条健全执业信用的评价机制,对
3、执业信用优良的教育从业人员给予激励,对执业信用不良的教育从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第九条支持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与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管理。第三章信用体系平台建设与维护第十条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平台”,开设“信用重庆”教育频道,“信用重庆”教育频道是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档案的官方查证平台。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出示教育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报告。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职)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录入本单位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区
4、、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高校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信用信息录入和审核。第十二条健全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平台信息安全制度。平台建设与使用过程中,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第十三条建立平台维护抽查和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按期完成平台信息更新和安全维护工作的情况,并责令整改。第四章信用信息构成、采集与认定第十四条教育从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执业信用信息和不良执业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包括:1.身份证件信息;2 .执业资格信息;3 .岗位信息;4 .年度考核信息;5 .师德考核信息;6 .依法
5、登记的其他有关教育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第十五条良好执业信用信息包括:1.个人获得的与师德师风密切相关的荣誉,包含但不限于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最美教师、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思政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德育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嘉奖记功等;7 .个人参加急难险重专项任务,包含但不限于教育援藏、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三区”支教、疫情防控等;8 .其他方面的良好信用信息,如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9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获得诚信经营等表彰。良好执业信用信息应为区县党委政府及部门、高等学
6、校校级及以上认证的荣誉表彰等信息。第十六条不良执业信用信息包括:1 .违反党纪党规,受到党内处分;2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3 .违反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存在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经查实受到处分;4 .违反科研诚信,存在学术腐败、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等行为,造成较恶劣影响;5 .在人才引进、人事调动、劳资纠纷、科研合作等协议事项中,违反协议内容或不按程序履行解约手续等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6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校外培训禁止行为规定,经查实受到处理;7 .其他不良执业信用信息。第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教育 从业人员 执业 信用 管理办法 试行
![提示](https://www.1wenmi.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