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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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与管理具体办法,并向市教委报备。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二)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
2、要。(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四)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六)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第五条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办园相关证照、幼儿园基本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具体申报材料范围由各区县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二)区县教育部门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五)各区县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教育部门对普惠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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