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局科研守信激励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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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局科研守信激励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探索改革科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2)51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以及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X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中央人才工作
2、会议精神,坚持基于贡献的激励,强化对为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战略安全等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团队的激励;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强化政治引领,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科学家精神,进一步增强激励的时代性、导向性、针对性、时效性,充分发挥诚信建设对良好科研生态的保障和净化作用,探索构建科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内生动力,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保障。二激励对象及方式对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科研人员和评估评审专家,以及国家和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褒扬对象(含独立个人、团队成员)施行守信激励记分制度,根据其当前诚信情况和记录有效的守信激励分(以下简称激励分),
3、可采取增加项目申报名额、自主结题备案、免予财务抽查、同等条件优先等方式实施守信激励。三激励分计分规则记录激励分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规则:(一)激励分初始分值为O分,上限为10分。(二)激励分与信用分均采取独立记分的方式,两者不能自动抵消。参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同一激励对象有两种或以上身份的(如既是项目组成员,又是评估评审专家),对其多种身份独立记分。(三)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记录激励分:1 .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对科技创新做出卓越贡献的,由主要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至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定,评定合格的,可对其记录激励分。每次激励分不超过2分/人。2 .在市科技局组织
4、的科技监督或绩效评价活动中评定等级为A的,对项目组成员记录激励分。其中,主要责任人记2分,参与人员记1分/人。每年度激励分累计不超过3分/人。3 .在国家或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弘扬科学家精神、作风学风建设、科研诚信宣传等活动中获奖的,可对获奖个人或团队成员记录激励分。其中个人不超过2分,团队所有成员不超过1分/人。同一活动中,获奖个人或团队成员的激励分记录不重复、不叠加。(四)激励分有效期自记分之日起算36个月,期满则该项记分自动移出。四激励措施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实施相应激励措施:(一)近3年内牵头或参与由市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诚信分持续保持在10分,且激励分达到3分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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