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适用的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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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适用的浅析作者:姜春(文康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商主体之间的交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合同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频繁。无论是买车还是购房都离不开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最为典型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在合同签订时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但事先约定违约金会存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那么一旦双方之间发生纠纷,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下面笔者结合几个案例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进行分析。相关案例案例一: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总价700万元,其中定金50万元,在合同履行前期,乙迟延交付定金,甲也迟延交付房屋,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后经过协商,双方仍不能就合同的履行达成一致,甲提出不再向乙出售房屋,乙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提出由于甲的根本违约,要求甲返还定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20%支付违约金140万元。甲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法院调整,对于实际损失,甲乙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后法院判决甲支付违约金酌减至50万元。案例二: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B并办理过户,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后A未将房屋过户给B,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3、求A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0余万,庭审中,A一直以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A构成根本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A不服,提出再审,并抗辩称B已将房屋再次出售获得巨大利益,不存在损失,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定建设违约金,B认为A已经放弃违约金调整。后法院判决A支付违约金50万元。案例三:张三与李四、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四是公司的负责人,之前某公司向张三订购产品时,欠张三货款70余万元,经张三多次催款,李四向张三出具还款保证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不能按期还款,按月3%的标准承担违约金。某公司与李四未按期还款,张三将李四与某公司诉至法院,
4、一审期间,某公司与李四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某公司支付张三货款70余万元,违约金系李四承诺,仅对其有约束力,判决李四承担违约金,一审判决生效后,李四申请再审,要求调整过高违约金。法院未予支持。对违约金条款适用的法律浅析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目的一是为了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二是为了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据此条款来弥补损失,同时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A违约金到底约定为多少合适呢?造成的损失是怎么计算?又是应当由谁举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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