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学习材料2016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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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应对营改增若干问题的分析一、联营项目税务风险营改增之后,我们做为一般纳税人,由我们对业主开出发票,但如果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与销项税额无法配比时,会造成税负的激增,可能远远超过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因此,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联营方给我们开具发票,二是必须将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我们的财务会计核算,只有这样我们相应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而这实质上已经是自营行为,改变了挂靠经营个体经营的状况。在实践中,最终施工方实际上处于个体经营状况,我们收取联营方管理费,被挂靠人实质上也是收取挂靠个体方的管理费。目前我们公司大部分联营项目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可以设想,如果被挂靠单位(也就是我
2、们的联营方)给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如果不能做为自营工程去有效管理个体挂靠者的经营行为,不能取得有效的进项税额,那么将承担很大的税务风险,所以被挂靠单位也将很可能评估纳税风险后堵死个人挂靠的门。如果这样,那么就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将联营从实质上变为自营。二、关于过渡期新老项目的相关问题1、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
3、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2、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建筑企业
4、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未完工部分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
5、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X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总包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应做为老项目处理。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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