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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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十三五”重庆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结合全市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方案。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
2、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一)健康体检。各级各类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各中学(包括普通高中和普通职业高中)应每年组织开展高二年级学生结核病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结核病健康体检筛查方案见附件1)。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健康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通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
3、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一)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同时,积极发挥大学生志愿者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三)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教学与生活卫生基本条件工
4、作的通知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四)监测与报告。1 .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2 .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
5、疗情况。3 .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4 .疫情监测。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利用“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分析,并开展舆情监测。对监测发现职业为学生(或教职员工)以及25岁以下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疫情处置,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
6、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疫情的相关处置工作均须及时录入“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二(一)及时确诊并报告。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如实填写患者身份证号码和职业(如学生或教师)。对于职业是学生的患者,应在工作单位栏中详细、准确地填写学生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现住址原则上填写患者学校
7、所在地址,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2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3 .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结防所)和学校报告、反馈,由学校向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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