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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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号)及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西师发20178号),本着分类指导,体现特色,尊重差异的原则,培养硕士、博土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化面向高端职业领域实践技能训练,着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适应高层次职业需求的能力,造就高水平的应用型和技术创新人才,在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学科特色和学科间差异的基础上,特制订我校硕土、博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二
2、条我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领域)授予。第三条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身心健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高端职业领域实践技能者,均可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专业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基本标准第一条授予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练掌握旅游管理的基础理论和旅游行政管理及旅游企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具有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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