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城乡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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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岗区城乡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困难群众是南岗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救助是在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哈尔滨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的二次救助。第四条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量力而行、政府救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两种形式:(一)门诊救助:城乡困难群众患病需要治疗的,必须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
2、诊,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二)住院救助: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以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第六条城乡困难群众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每人每年累计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救助项目包括:(一)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二)处置费减免70%;(三)常规化验和设备检查费减免70%。第七条城乡困难群众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每人每年累计住院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救助项目包括:(一)全额减免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费用;(二)个人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减免70%。第八条救助对象自行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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