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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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完善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17年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要求,并要求各地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21年1月5日,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
2、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等。2023年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管理。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和十部门文件要求,解决物业管理领域的监管空白,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机制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从“准入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机制,规范物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管理活动,有必要起草全市统一的办法对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布、激励和惩戒的具体实施作出更为细化、更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二、起草依据办法主要依据物业管理
3、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正)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等文件,借鉴了天津、重庆、苏州、成都等城市相对成熟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听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城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行业专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本市实际进行制度设计。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一条,共列六章,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构成、采集方式、信
4、用评价程序、信用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构建了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信用评价调整规范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指派负责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管理活动的责任人。(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条例的基础上,办法第三条细化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在各自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权限内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认定、评价等具体工作。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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