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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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和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期制品的单位及个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不可降解一次性鲤制品,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供消费者或经营者使用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能快速(两年内)降解的塑料制品。商品出厂原始包装袋不在本条例管理范围内。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销售、使用和提供不
2、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的情况,纳入上一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行政职能,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销售、使用和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布合格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和批发销售企业信息,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业监督与管理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
3、条【产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可降解替代材料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替代材料制品的研发和生产、引进和推广,推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产业有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研发可降解替代材料和制品。第六条【名录管理】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禁止名录的管理办法,会同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禁止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4、。第七条【销售使用农膜责任】农用薄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第八条【农膜政策保障】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农膜使用者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使用全生物可降解一次性农用薄膜实施意见。第九条【回收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建设一次性塑料废弃物回收网点,加强对一次性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建设生物嘟巴处理站,堆肥化处理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废弃物。农用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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