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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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1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基本原则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全市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发放,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公平公正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二、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本细则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在
2、我市市区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下同)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本细则补助范围包括:(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三、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
3、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和哈尔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哈民政规(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日常监管活动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二)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等级证书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或合同。(三)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等级证书,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四)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以上(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
4、级评定结果为准)。(五)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六)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并公示上墙,有健全的老人入住名册和入住协议。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开设银行帐户,独立建账核算。(七)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以系统归集数据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来源。(八)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事件且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九)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自取得评定等级之日起计发补助资金。四、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一)发展补助资金对于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
5、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不予发放补助。(二)供养补助资金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低保边缘家庭(含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人入住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含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人,应按照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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