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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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本级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规定具体实施。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决策程序。项目管理分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
2、计划两个阶段,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一)城建类项目。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二)教育类项目。由区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三)卫生健康类项目。由区卫健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四)其他类项目。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第二章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五条每年10月底前,由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分别梳理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第六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区中
3、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初步评审论证,并从项目建设必要性、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综合性初步评审意见。第七条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根据专家初步评审意见,会同区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形成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八条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发改会同区财政及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形成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区直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决策程序第九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
4、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内容,结合年度实际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落实等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达执行。区直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推进实施。区财政部门结合项目推进情况,依规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第四章年度项目计划调整程序第十一条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程序。第十二条在年度项目计划外追加项目,需先由区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再由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区发改、区财政等部门形成追加项目意见。(一)对
5、新追加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O万元(含IOoo万元)的,由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报请区长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补充列入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并下达。(二)对新追加项目总投资超过IooO万元的,由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会同相关部门补充列入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并下达。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程序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中,对项目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提出增加年度投资额的,需按拟增加额度履行调整程序。(一)对增加总额不超过IoOO万元(含100O万元)的,由投资计划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发改等部门报区长审定同意后,由区发改会同相关部门下达政府年度投资调整计划。(二)对增加总额超过
6、IoOO万元的,由计划草案编制牵头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会同相关部门下达政府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建设主体依规组织实施。第六章项目审批程序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相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审批,由区直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审批部门在批复中明确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投资估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的,需履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程序后,方可办理前期审批。第十六条初步设
7、计(含概算)审批,由区直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审批程序,明确概算。(一)对概算超过项目可研投资估算10%以下且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提出申请,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二)对概算超过可研投资估算10%以下且在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三)对概算超过可研投资估算10%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并区长同意后,重新报批可研报告后履行初步设计审
8、批程序。(四)对概算未超过可研估算投资,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区领导并区长同意后,重新报批可研报告后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0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项目建设期人工费按年度结算文件或主要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造价信息发生大幅上涨以及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非工程前期勘测不到位所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前期批准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渠道融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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