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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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借助社会资源参与道里区的招商引资活动,不断拓宽招商渠道,增强工作实效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招商引资工作委托给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方),由受托方按照双方的委托约定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化招商方式。推行委托招商方式,有利于借助外力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第三条受托方应具备良好信用和有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丰富的企业关系和良好招商业绩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四条受托方由区企业和投资服务
2、局遴选,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由区政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除有特殊约定外,委托招商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届满后,对积极履行委托招商协议并取得良好实绩的受托方,由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可以续签委托招商协议。对不履行协议或无显著实绩的受托方,不予续签,对引进的项目可依本办法享受绩效激励经费政策。第五条受托方的权利(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道里区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二)可根据双方约定和招商工作的实绩,获取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和绩效激励经费。第六条受托方应履行的
3、义务(一)了解熟悉道里区投资环境、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二)掌握境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提供有价值的项目投资信息,组织客商到道里区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三)负责提供有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在所在地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四)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经贸招商活动;(五)积极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引进符合道里区总体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项目;(六)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七)对引进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商务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建立双方联系制度。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定期(按月或按季)
4、向受托方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政策信息;不定期通报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信息。受托方至少每季度与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进行一次工作沟通。第八条委托招商经费由区财政列支,包括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和绩效激励经费。工作经费按区政府和受托方签订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支付。工作经费包括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用于受托方开展合同约定范围内招商活动的经费;委托方支付受托方代表及拟引进企业来我区进行项目考察洽谈的有关费用。绩效激励经费为委托方按受托方引进产业项目的规模或经济效益支付的费用。第九条受托方引进并享受绩效激励经费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和道里区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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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市道 区委 招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