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协议有偿收回造成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合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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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判断协议有偿收回造成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合法作者:汪海翔(树人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由于国家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同时政府也希望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方式来对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盘活,以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方面缺乏详尽的法律规定,大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案件中,“政府或其职能机关的收回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形”也十分常见。为此,本所律师经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法律规定、适用情形、程序、裁判规则等进行梳理,供所用参考。01.造成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法律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
3、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确定总价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确定总价款后十二个月内未动工开发、未按合同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确定总价款不足百分之五十时,可无偿收回,但是对于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0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适用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制度,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制度中,除了无偿收回和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两种情形外,还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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