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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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完善和规范工艺美术珍品的评审认定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范围内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卓越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品属于已认定公布的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范围;(二)创意独特新颖,设计构思巧妙,富有文化内涵,工艺精湛;(三)材料上乘,因材施艺,或使用新材料,或对传统材料有新的利用方法;(四)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2、五)在同类作品中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第二条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承担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具体工作。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具体评审工作,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评审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按下列要求设立:(一)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及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或从事领域应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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