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docx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质量抽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按照要求公开发布药品(含药包材)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信息。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药品抽检(使用省财政资金)、市县基层药品监督抽检(使用市县财政资金)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由省局统一及时公开。执法办案抽检、采用非法定标准进行探索性研究发现的不合格药品除外。第三条药品质量抽检通告信息发布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信息
2、公开的要求发布不符合规定药品抽检信息;(二)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将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三)坚持风险控制,及时告知公众安全风险,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在发布前组织风险评估。第四条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内容应当包括抽查检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等。有证据证实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原因的,或者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备注栏予以标注。第五条省局组织药品抽检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药品抽检结果的信息汇总、不符合规定药品质量抽检通告信息核准、信息公开、异议申诉处理等工作。区域检查分局、市级承担药品
3、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不符合规定药品异议申诉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省局药品生产处负责起草省级抽检计划(生产环节)不符合规定药品拟公告名单;药品市场处负责起草省级抽检计划(经营、使用环节)不符合规定药品拟公告名单;药品生产处汇总拟公告名单后按程序会签相关处室,并报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发布。第六条被抽样单位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单位)对不符合规定药品需要陈述、申辩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异议申诉材料。被抽样单位或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的省局区域检查分局或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异议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药品 质量 抽检 通告 发布 管理 规定
![提示](https://www.1wenmi.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