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结算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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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未结算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作者:田胜超(广和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建设工程因其较长的施工周期和复杂的结算内容,常导致工程结算和付款时间的延迟,有些一拖就是数年,施工方很容易错过诉讼时效,或疏于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据。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案件不在少数,诉讼时效也是发包方常用的抗辩理由。2009年10月,甲公司将某地铁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施工,该工程最终用户为南京某铁集团。2012年11月10日,案涉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审定金额为19155415.93元。2014年6月100,乙建筑公司向南京某铁集团发送函件,要求该公司作为最终用户,督促甲公司
2、支付工程款:2400560.50元。随后甲公司于次年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乙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围挡建设工程款479547元。被告甲公司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结算时间是2010年5月25日。根据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该款应于2010年6月15日支付。业主方支付其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时间为2015年1月,原告于2020年7月才诉至法院,此前亦未向其主张过该笔工程款,诉讼时效早已超过。最终法院认定:自2015年2起原告应知权利己受到侵害,现其于2020年7月起诉主张涉案工程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施工实践中还有大量因发包方不配合结算、拖延结算或结算价存在较大分歧,导
3、致项目竣工交付后多年未完成结算,给追讨工程款增加很大难度。相较于完成结算的工程,未结算工程在工程款诉讼时效上则更倾向于保护施工方。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及工程款付款时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4、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要确定工程款诉讼时效,首先要确定工程款付款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己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需满足两点:1.合同工程价款确定,2.合同中付款期限明确。因为合同价款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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