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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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船舶动态监督管理,提升船舶安全信息化水平,保障船舶航行以及作业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重点船舶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重点船舶监管系统)的配备、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重点船舶是指在广东省登记注册或者在广东省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危险品船舶以及300总吨以上的客船、干货船、散货船、砂石运输船、集装箱船、油船等类型的船舶。本办法所称重点船舶监管系统是指具有船舶定
2、位、航行及作业状态监测等功能,辅助船舶安全航行及作业的动态信息系统,包括装载在船舶上的相关监控设备和终端。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使用重点船舶监管系统依法开展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广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重点船舶监管系统运行、维护。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是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自觉使用重点船舶监管系统对船舶和船员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船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及时接收重点船舶监管系统的预警信息并按要求安全文明作业。桥梁业主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使用重点船舶监管
3、系统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二章配备与安装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并积极配合监控设备的实船安装及调试工作。监控设备的供应商应当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负责实船安装、调试以及使用操作培训。第六条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船舶合适位置,符合相关监控要求,且实行专船专用,不得转借、转卖它船使用。第七条船舶安装的监控设备应当仅限于满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禁止在船上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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