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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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海绵城市)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建设原则)海绵城市建
2、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坚持经济适用、急缓有序、突出重点。城市新建区域,建设项目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山体沟道治理、片区开发、雨污分流、黑臭水体和易涝点治理、公园绿地建设改造等项目,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第五条(议事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规划建设管控、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同步做好海
3、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技术规范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宣传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科普,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绿色建筑、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性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第九条(豁免情形)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一)位于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区域的;(二)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
5、大量生产或者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险化学品仓储区等因水污染防治需要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三)属于桥梁、隧道、照明、保密工程、应急抢险、临时建筑、河道清淤等工程类型的;(四)对已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改建等不涉及室外工程的;(五)其他因场地条件、项目类型等因素制约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第十条(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管理全过程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二)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
6、雨水提供空间;(三)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场所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绿色空间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四)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治理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七)工矿、企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八)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结合项目特点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第十一条(指标管控)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
7、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海绵城市专篇,应当明确本项目海绵城市整体规划思路、预期指标和指标可达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前款相关规定作为审查内容,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相关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未审查或者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列明该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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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 海绵 城市建设 管理条例 2024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