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与适用问题 (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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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与适用问题(一)作者:何伟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笔者近期处理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包人己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与承包人办理完结算手续近2年多,分包人多次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以分包合同中有“待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完毕并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承包人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承包人未与发包人结算并收到发包人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背靠背”条款约定,现承包人尚未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也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因此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及时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
2、以“背靠背”条款抗辩不支付工程款不成立,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与适用问题分别进行探讨,这次先探讨“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一、什么是“背靠背”条款(一)“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和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前提条件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一般在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约定,特别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大量存在。(二)具体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通常指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方)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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