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主观明知推定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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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主观明知推定问题作者:夏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5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因为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的一个重要方面,证明了认识因素,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意志因素。主观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者是指在刑事证明中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相关行为和事实是明知的,而后者是指在刑事证明中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相关行为和事实的明知,但是可以依据某些主客观的情形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推定。推定是通过行为反观行为人行为之时的内心,则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得出的很多结论具有一定盖然性。我国实践中个别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一部分是
2、主观明知推定的牺牲品。刑事司法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在入罪时主观故意方面必须达到“明知”的证明标准并能排除所有合理怀疑。遗憾的是,一宜以来司法实践中关于“明知”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的混淆概念,将“应当知道”等同于“明知”,有的将“可能知道”推定为“明知”。又如,相关法律文书对“明知”的判定过程没有说理,即使行为人以“不知”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并未对行为人“不知”这一上诉理由予以回应。再如,有的判决对“明知”判定说理的逻辑性不强,说理几乎陷入“因为明知,所以明知”式的循环论证,以致不能确保公正司法,发生冤假错案。为进一步科学、理性、准确地判定“明知”,笔者结合刑事法相关理论和经办案
3、件体会,提出相关建议,供司法实践中参考。一、慎重适用推定“明知”。推定“明知”只有在没有直接证据时使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必须形成逻辑自洽的证据链,不能使用推定方法取代调查取证。推定明知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能主观臆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和逻辑推理规则审查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证据所作推定结论应当具有排他性。对于推定结论,应当允许行为人进行反驳并提出合理解释。如果行为人确能提出正当充分的辩解理由,应当撤销推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推定“明知”的司法文件是授权性规范,认定推定的结果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出现相关法定情形时,并不能当然地认定行为人系“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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