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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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需要,提高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校职业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我校学籍管理及学生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多层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学校明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及学籍管理专员。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制度和工作的全面开展。副校长分管学生学
2、籍工作,是学籍管理的主管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学籍管理制度的落实。指导学生处学籍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处为学校学籍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等学生处设学籍管理专员,为学籍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便于本校学籍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根据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学校编发的学号及学生证。第五条新生办
3、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通过学生系统建立的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基本信息一致。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纳入学生系统管理学生终止学业离校后,学籍档案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学生所工作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寄存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保管。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当年录取新生名册和验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资料。第六条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资料和学生学籍档案。第七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
4、生暂不予注册。第八条学生处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第九条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初中及以上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直接接续初中毕业及以上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第十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本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
5、,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未按期到校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取得学籍并在学生系统中成功注册的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四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两种形式。第十五条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第十六条全日制、非全日制新生统一使用学生系统进行学籍注册、管理。第十七条非全日制学生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办理提前或推迟毕业手续时,学校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交该专业各门课程基本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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