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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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对该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五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
2、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的处分;(二)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自收到处理或
3、处分决定书之日10日内,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申诉申请书须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项与理由;(三)相关文件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四)申请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九条委员会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3 .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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