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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类根底知识土地类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6个三级地类;非林地划分为5个二级地类,4个三级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1亩)。见下表:一、林地1、有林地:附着有乔木森林植被、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到达0.2含0.2)以上的林地或人工造林36年后,保存率到达80%年均降水量40O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生长稳定人工起源的林分。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不含2行,连续面积大于S067hm2)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IOnI以上(计算林带宽度时,从林带外侧树木的根部开
2、始每侧加3m);当林带的缺损面积大于0.067hm2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W8m时按两条林带的具体情况和周边地类确定是片林还是林带。1)纯林:一个树种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有林地。(2)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有林地。2、疏林地:是指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1亩,郁闭度在0l0.19之间的林地。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
3、以上且行距W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4、未成林地:指未到达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1)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O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
4、2以上,且分布均匀。(2)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是指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尚未长成新林的土地)2)火烧迹地:指森林中经火灾烧毁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尚未长成新林的土地)(3)其他无
5、立木林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地: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造林更新到达成林年限后,未到达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存的土地。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类:(1)宜林荒山荒地:未到达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2)宜林沙荒地:未到达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3)其它宜林地: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开展林业的其它土地。8、林业其他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效劳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1)耕地:国有林业局或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农田。(2)沼泽地:国有林业局或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沼泽地。(3)辅助生产林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效劳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根底设施用地;4)其它用地:国有林业
7、局或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水库、河流、岩石裸露地等。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1)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3)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4)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三、补充条款:1、毁林开垦:是指通过放火烧山等手段将林木毁掉,使林地转变为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耕地。2、临时占用: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