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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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相关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的行为,以清晰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日常管理主体管理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2、、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第五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我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原则上不涉及调整或者限制合法的不动产权利,确有必要调整或者限制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制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组织开展
3、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生态空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辖区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承担通告、地籍调查、审核、公告等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嘱托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协调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第七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第二章自然资源登
4、记簿第八条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编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应当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第九条自然资源登记簿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对地上、地表、地下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进行记载,并关联己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记载事项如下:(一)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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