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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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
2、理工作,建立碳市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重要问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
3、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碳排放配额和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管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便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
4、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第二章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适时调整。非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由省人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纳入标准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本省重
5、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第九条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因素设定本省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本省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和政府预留碳排放配额:(一)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主要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边界排放;(二)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主要用于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三)政府预留碳排放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机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
6、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碳市场调控、碳市场建设等。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第十条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实行无偿分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专家及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二条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预发碳排放配额。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7、部门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对预发碳排放配额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第十四条每年H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碳排放配额。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省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缴还时,一
8、吨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抵销比例不超过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o重点排放单位在其排放边界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销本省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第十六条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将重点排放单位缴还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未经交易的剩余碳排放配额以及剩余的预留碳排放配额予以注销。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或者注销、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可以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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