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饮食服务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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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饮食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食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饮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学院食堂以及饮食网点。第三条学院院长为学院饮食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副院长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总务处负责饮食服务设施的建设、饮食服务实体饮食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章饮食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第四条饮食服务设施的扩建、大型改变,由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定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第五条饮食设备的更新、添置、大型基础设施的维修改变,由饮食服务实体申报,总务处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饮食服务实体自筹
2、投资项目,须报总务处审核备案。第六条学院用于饮食服务的设施、设备,由总务处委托相关服务实体管理和维护,饮食服务实体须确保其运行良好、安全和资产保值。第三章饮食质量与成本核算第七条饮食服务实体须加强成本核算,提高饮食服务质量,提供质优价廉的食品;总务处须加强对饮食服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八条总务处会同饮食服务实体,根据饮食服务行业有关规范,结合地区及本院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学院饮食服务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其内容包含饮食环境、卫生、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提高。第九条饮食服务实体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生产、经营食品。供给的食品,须安全卫生、品种丰富、价格合理、档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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