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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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节选)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我行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负责人,对辖内案件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总行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总行各职能部门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该部门总经理;各支行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该支行行长。第四条我行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
2、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我行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第八条实行双线问责。辖内发生案件,必须对业务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双线问责。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内审部、总行合规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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