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指导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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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长三角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裁量基准指引目录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实施机关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裁量主要因素裁量基准1公路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面积。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具体参照轻微免罚指导目
2、录);其他情形处5000元以下罚款。2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车货总质量或尺寸的超限值。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具体参照轻微
3、免罚指导目录);其他情形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序号行业领域违法行为名称实施机关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裁量主要因素裁量基准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法状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
4、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序号行业领域违法行为名称实施机关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裁量主要因素裁量基准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IoOO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IOoO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
5、0元。3道路运输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具体参照轻微免罚指导目录);其他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6、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序号行业领域违法行为名称实施机关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裁量主要因素裁量基准4道路运输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具体参照轻微
7、免罚指导目录);其他情形处IoOO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5道路运输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1 .违法所得数额。2 .违法行为发生次数。3 .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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