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细则(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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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安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实施细则(2024版)一、设置主体应为健康服务业相关企业,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诊所服务、健康服务、医疗管理、医疗投资等相关项目。二、设置主体只可申请举办国家和本市已经发布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三、新设置的机构原则上应与周边同类医疗保持适当距离;各医疗机构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加工或生产企业间距必须保持合理适当距离,商住两用(包括位于居住楼宇裙楼内的商业用途房屋)以及与居民住宅楼直线距离小于50米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受理。设置医院原则上应使用独立建筑。四、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部分常见类
2、别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一)专科医院:其他类别专科医院住院床位数要求N50张;口腔医院住院床位数要求240张,牙椅数要求N30张。医院用房建筑面积按国家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建设标准执行。(二)护理院:护理床位数要求,100张,投资总额,5000万元;护理院用房建筑面积执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并参照相同等级综合医疗机构建设标准执行。(三)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00om2;专科门诊部(除口腔门诊部)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800m2o口腔门诊部设置牙椅数量N6张,每口腔治疗单元均摊建筑面积260m2,口腔诊疗室内测净使用面积,IonI2,且每间诊疗室内只可设置1张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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