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全文+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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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指导医疗机构明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和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是指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融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估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某一临床专科进行医疗能力综合评估的活动
2、。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有关事业单位、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需要,按要求参与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为评估工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第五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第六条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贝L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式进行。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具体评估临床专科(方向)及其评估操作手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
3、另行制定。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第九条各省份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省评估指标。第十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使用医院报送至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原则上不额外增加医院数据报送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临床专科(方向)评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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