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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评选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快培养我市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领军作用和帮带培养人才作用,推进我市医疗水平持续发展和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医疗系统开展“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评选,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的意义通过建立“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提高医院的社会影响力,展示医务工作者甘于奉献、不怕吃苦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化护理专业内涵,树立医疗、护理行业形象。强化人才意识、特色意识、品牌意识、创新意识及可持续发展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典型、弘扬正气”的
2、良好风气,全面推进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轨道。二、评选范围“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在岗注册执业医师;年龄要求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3周年,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长期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行政领导不作为评选对象名医”、“名护理”每年遴选一次,“名医工作室”每三年评选一次。1.名医:原则上遴选10名在职名医,同一学科专业不超过2名。(市属医疗单位8名,基层医疗单位2名)2 .名医工作室:在获得名医荣誉的医师中评选成立名医工作室。3 .名护理:遴选10名在职名护理。(市属医疗单位8名,基层医疗单位2名)三
3、、申报条件(一)名医资格申报条件1.“名医”必须医德高尚,具有求真务实和奉献精神;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在XX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及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4 .必须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临床带教任务。5 .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医疗技术精湛,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并准确诊治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明显高于同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6 .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称职等次及以上的或近三年来未违反医德医风有关规定而受医院处罚的
4、人员。7 .近3年未发生有承担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事故的人员。8 .掌握本专业最新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疗法。在市属医院工作的医师,需要近5年内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完成人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或省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师,近5年内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申请对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1 .担任省地医学学术团体各级组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2 .省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地区名
5、医。(二)名医工作室成员申报条件(在获得名医资格后可申请成立名医工作室)名医工作室根据“尊重双向选择,关注培养层次,适当平衡数量”的原则,按照评选要求确定工作室成员。工作室成员也可由“名医”提出建议人选。鼓励吸收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作为工作室成员。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2.热爱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医学理论水平,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3.与名医所从事的专业对口。4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和医学研究,近3年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3篇。5.科室工作近年来业绩显著,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具备
6、团队合作精神,个人综合素质较好。申请对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1 .担任地区医学学术团体各级组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职务之一者。2 .任现职以来获得过XX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三)名护理资格申报条件1 .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从事护理工作需满20年及以上且仍在护理专业岗位。2 .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及以上职称。3 .本科及以上学历。4 .长期坚持在护理管理或临床一线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领导才能和稳定的科研方向,勇挑学科建设重任,受到医务人员和患者好评,得到同行公认。5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忠于党的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扎根XX、服务人民健康的
7、美好情操,模范履行护士职责,爱岗敬业。6 .在护理学科及护理学术领域中起学科带头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护理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组织者、领导者,其水平直接体现了护理学科在省、市的地位。7 .基础理论知识扎实,护理技术精湛,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并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具有较强的解决、指导疑难、复杂、危重病人的护理和会诊。8,掌握本专业护理最新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护理新技术、新项目和新业务,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论文;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须提供护理专题报告。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为评选对象1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注册护士,业绩贡献特别突出
8、的,其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为中级;2 .现担任省级及以上护理学术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职务之一者;3 .近五年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立项或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过XX市级科研立项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四、评选办法市总医院负责组织评选推荐,市卫健局负责“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评选的指导协调、审核把关,报市政府批准。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四个环节。(一)推荐“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填写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市总医院提出推荐。(二)评审市总医院组建评审小组对“名医”和“名护理”以及“名医工作室”成员资格、办公场
9、所进行审核,按照“名医、名护理”的考评细则进行评选,评选结果依照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初步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卫健局和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三重一大”工作组研究,经研究后的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公示人选名单。(三)公示审定后的公示人选名单,按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市总医院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四)批准由市政府对审定通过并经公示审核合格的“名医”、“名护理”授予相应称号,发放证书,给予奖励;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医工作室”予以挂牌建设,经三年考核合格后正式授牌。五、保障措施(一)条件保障“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配备相应的基础设备
10、,并适当减少日常一般性工作,将更多时间投入到提升医疗质量、优质护理及科研等专业发展工作上。名医工作室成员所在单位应在工作时间和经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二)名医、名护理奖励及名医工作室经费保障1.经费总额。从医共体健康发展资金中提取“三名”工程奖励资金,采取逐年滚动存储1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保障。如本周期内未能评选出“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的或“名医工作室”中途被取消的,所剩余奖励和经费将列入下一周期经费总额。2 .名医、名护理”个人奖励:“名医”奖励3万元,“名护理”奖励1万元。3 .名医工作室经费保障和管理(1)经费拨付。工作室成立后给予拨付15万元工作经费,第一年先拨给5万元的启
11、动经费,以后视考核情况,考核周期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再拨给5万元的资助经费。名医工作室所在单位经费充裕的可自行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2)经费用途。经费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工作室成员的工作补贴,书籍和办公设备购置费,邀请专家授课,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交流、进行著述创作、组织观摩考察等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费用。(3)经费管理。工作室经费拨付到“名医工作室”所在单位,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工作室“名医”,所在单位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市卫健局在管理期终结性考核时须开展经费内部审计。六、考核管理考核工作由总院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告市卫健局
1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不履行职责、不承担义务的,将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资格。(一)“名医”、“名护理未发生以下“退出机制”的,原则上保留“名医”荣誉,不再参加下一届名医的评选。(二)“名医工作室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市总医院按名医工作室考评细则,对各工作室进行每年一次的过程性考核和一个管理周期末的终结性考核。考核结束后,向工作室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两次年度考核或管理期终结性考核“不合格”者将撤销“名医工作室”,收回未使用的资助经费且取消工作室“名医”下一周期的申请资格;考核为“合格”以上者拨付资助经费。
13、(三)名医工作室成员。考核由市总医院指导,工作室“名医”负责实施。主要依据成员培养方案考察其是否达到培养目标,分为年度考核和管理周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报市总医院同意后,予以调离工作室,同时可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新成员进入工作室。(四)退出机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总医院提出,经市卫健局研究后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三重一大”工作组审核确定后,撤销其“名医、名护理”称号并收回“名医工作室”牌匾,同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并一律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资格:1 .名医、名护”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2 .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条件的;3 .“名医工作室”三年建设周期满后,由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市总医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4 .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5 .有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发生的;6 .有违反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或医德医风有关规定者;7 .名医工作室在工作周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相关工作及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名医、名医工作室”和“名护理”荣誉称号者。(五)本方案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